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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1996〕262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6〕262号

全文有效

1996-10-04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利用动物骨骼组织加工的鱼粉、骨粉、骨粒、羽毛粉、蹄角粉等产品,按照“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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