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豫国税发〔1996〕231号
全文有效
1996-09-03
新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新国税字(1996) 180号关于啤酒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288号又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因此,对你市新乡亚洲啤酒有限公司、新乡市航空啤酒厂未逾期的包装物押金不应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