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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9.29

为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了解纳税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风险点,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梳理出7种常见的违法风险点,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易发程度及引起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出了风险等级。现将这7种违法风险点提醒如下:

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

序号

违法行为


风险等级

处罚依据

产生的原因

防控措施

责任

单位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税务机关:宣传力度不够。

2.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不强、税收遵从度不高、疏忽大意等等。

在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时,提示有关涉税事项,组织新办纳税人参加纳税人学堂,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办税流程、软件操作、税控设备操作等,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其办税能力。优化申报系统,做好催报催缴,提醒纳税人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减少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

2

偷税

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税务机关:稽查力量不足,不能及时发现该类违法行为,处罚的震慑作用未充分发挥。

2.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不强、税收遵从度不高、违法成本低、经济利益驱动等等。

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加大稽查力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示工作,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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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虚开发票或非法代开发票

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税务机关:稽查力量不足,不能及时发现该类违法行为,处罚的震慑作用未充分发挥。

2.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不强、违法成本低、经济利益驱动等等。

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刑法》,让纳税人、社会公众了解虚开发票、非法代开的严重后果。同时,警惕违法从事虚开发票的“中间人”,主观上拒绝诱惑。加大稽查力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示工作,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

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责令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税务机关:执法手段有限。

2.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不强、税收遵从度不高等等。

抓好新办纳税人培训辅导,利用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税收政策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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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宣传力度不够。

2.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不强、税收遵从度不高、疏忽大意等等。

在纳税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提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义务以及领取手续费的权利。组织扣缴义务人参加纳税人学堂,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履行好扣缴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及时足额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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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税务机关:宣传力度不够。

2.行政相对人:不熟悉税收政策、疏忽大意等等。

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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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1.税务机关:宣传力度不够。

2.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不强、税收遵从度不高、违法成本低、疏忽大意等等。

在纳税人申请领取发票时,提示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组织纳税人参加发票专门知识培训,熟悉发票相关知识,正确使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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