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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1996﹞149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税乎网注——条款修订,第二款“次月七日内”修订为“次月十五日内”。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6﹞149号

部分废止/失效

1996-10-03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筹备组,省第二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48号“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次月七日内将当月发布广告的数量及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名单随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并上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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