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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发{1996]103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豫国税函发{1996]103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豫国税函发{1996]103号

全文有效

1996-04-30

濮阳市国税局:

你局濮国税发(1996]048号《关于原油管理费适用税种的请示》收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6)1644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按每吨原油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原油管理费。此部分原油管理费是油田销售原油向购买方收取的一种价外费用,属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代收款项”你局应从今年元月一日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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