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豫国税函发{1996]103号
全文有效
1996-04-30
濮阳市国税局:
你局濮国税发(1996]048号《关于原油管理费适用税种的请示》收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6)1644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按每吨原油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原油管理费。此部分原油管理费是油田销售原油向购买方收取的一种价外费用,属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代收款项”你局应从今年元月一日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