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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山县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措施二十四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通山县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措施二十四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通山县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3.2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税务局、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产扩能,国家税务总局通山县税务局现就落实税费政策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提出相应措施,现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措施二十四条》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山县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措施二十四条

一、着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着力鼓励社会各界公益捐赠

6.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着力落实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9.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0.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及其它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

12.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此期间自然人在税务、邮政部门或者通过航信帮帮、支付宝、微信等途径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4.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5.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各类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起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6.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3月6日,3月6日前不能办理的,可在3月31日前继续办理。对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一步延期。

17.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着力优化税收执法方式

18.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的纳税人,不予以行政处罚,严格按照征管法和湖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处理,坚决贯彻落实首违不罚原则,纳税人逾期申报和简易处罚通过网上处理,无需大厅办理。

19.在疫情防控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税收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

六、着力提升纳税缴费服务质量

20.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服务,提醒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渠道,办理“全程网上办”清单涉税事项。

21.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原则上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22. 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4月30日,对所有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的发票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湖北省所有种类发票的申请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均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3.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提示提醒,对外公布办税服务场所地址、办公电话,引导纳税人提前进行预约。对确需到办税场所现场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预约错峰安排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24. 快速响应和解决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涉税缴费问题。加强对外公开电话值守,确保办税公开电话畅通,为纳税人便利办税缴费,提供精准的培训辅导和宣传指引。(政策咨询与办税服务电话:0715-206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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