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鄂发改政研【2022】238号
全文有效
2022.6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服务业小微企业,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予以确定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规定,原则上第三产业均可视为服务业。
个体工商户,参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确定。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措施精神,鄂发改政研〔2022〕238号文件未对个体工商户限制行业。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措施精神,鼓励支持出租方对包括个人经营者在内的所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者减免租金,出租方可享受减租金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三、年度减免租金额度等于1个月以上(含),按照文件相关规定申请减免出租房产2022年度相应月份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2022年度全年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减租金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流程遵循“自行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原则。纳税人选择专用的核准减免代码“服务业纾困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0008011608”、“服务业纾困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0010011608”享受优惠。
五、纳税人除享受因减免租金减免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给予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七、纳税人在政策出台前已申报缴纳了税款,可以选择退税或抵税方式享受减免。
八、为支持企业纾困解难,纳税人确在2022年减免(退回)了所属期为2022年的租金,可申请享受减租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
九、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个人可以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