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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7〕166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166号

全文有效

2007.7.5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如何征税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现摘转如下: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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