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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包容审慎监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包容审慎监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2.4

为规范行政处罚,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市优化办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全面梳理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编制了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现发布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包容审慎监管清单

违法违章种类

违法行为项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违法程度

处罚基准

税务登记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下同)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一般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处2000元罚款

4.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账簿凭证管理类

5.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10份以下的

一般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纳税申报类

1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但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两次以上违反的

一般

个体处每次20元罚款,单位处每次200元罚款

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无欠缴税款及罚款的

一般

个体处50元罚款,单位处1000元罚款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或同一所属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对非正常户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1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下的

轻微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税款征收类

13.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

一般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14.逃避追缴欠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15.骗取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骗取税款不满5万元的

一般

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16.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人身伤害且主动缴纳税款、滞纳金的

一般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税款征收类

17.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仅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18.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10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19.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20.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

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罚款

2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责令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一般

可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税务检查类

2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首次违反且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的

轻微

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拒不接受检查,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资料的

一般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3.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的

轻微

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拒不配合检查的

一般

处1万元以下罚款

24.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要求后接受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执行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一般

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发票管理类

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6.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首次违反且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份数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在10份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7.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或者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违反规定的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按要求改正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8.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首次违反且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下的

轻微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份数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在50份以下但不是首次违反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类

2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首次违反且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份数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在50份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0.未按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

处票面金额3%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非定额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下的

一般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2.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一般

涉案发票为专用发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涉案发票为普通发票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4.未经有权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般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罚款

发票管理类

35.私自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般

销毁私自印制的发票,没收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36.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般

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票管理类

37.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发票5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下的

一般

销毁伪造变造的发票,没收、销毁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

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

38.非法转让、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普通发票5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

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

发票管理类

39.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般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0.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罚款。

已按前述规定处罚的

——

不再重复处罚

纳税担保类

4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下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一般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该行为

一般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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