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罗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3]99号
全文有效
罗田县人民政府:
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发[1997]32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现对你县土地使用税调整税额批复如下:
一、罗田县县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划分为两个等级:一等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50元;二等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0元。罗田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城实际情况确定土地划分等级。
二、县胜利镇、三里畈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
三、骆驼坳镇、大河岸镇、九资河镇、河铺镇等4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0.8元。
上述税额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