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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函[2006]211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09-29 鄂国税函[2006]211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6]211号

全文有效

武汉、十堰、襄樊、孝感、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报告,原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下属汉十高速公路沿线6个服务区加油站的隶属关系,从2006年8月1日起划转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其原有经营范围和核算形式不变。为加强对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应分别在其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购买,普通发票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应分别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购买。

  三、从200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止,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比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系统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各加油站的预征率为0.5%.

  附件: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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