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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函[2006]197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

09-29 鄂国税函[2006]197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

鄂国税函[2006]197号

全文有效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为了做好今年全省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工作,我局曾与省地税局一道向贵单位呈报了《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鄂地税函[2006]71号),贵单位已批复,并确定全省税务登记证件每套收费45元。现因全国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招标印制,制作成本大大降低。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要求,我们建议:将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每套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20元,其中: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妥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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