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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函[2005]147号湖北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监利分公司支付酬金代扣代缴税款的批复

09-29 鄂地税函[2005]147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监利分公司支付酬金代扣代缴税款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5]147号

全文有效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监利分公司支付酬金是否代扣代缴税款的请示》(荆地税发(2005)95号)收悉。关于湖北省移动通信公司监利分公司支付给个体工商业户的各项酬金是否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三条第一款中所称“非雇员”,应包括个体工商业户。由此,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代办电话、代售电话卡、充值卡从移动公司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酬金,移动公司应作为其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按“服务业”税目,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范围,应由纳税人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个体工商户取得中国移动公司支付的各项酬金,应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如采取委托代缴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则需取得纳税人书面同意。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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