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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5]92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规定的通知

09-29 鄂地税发[2005]92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5]9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对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契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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