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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5]52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09-29 鄂地税发[2005]52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5]5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的调节功能,进一步促进磷矿石资源的有效配置,结合各地磷矿石资源的开采现状及税收征管情况,根据省政府鄂政函[2002]173号文件的授权,现决定将全省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调整为3元/吨。

       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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