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财税发[2005]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 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精神,我省列入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范围。为确保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现将我省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我省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4年度已征税款作退库处理。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我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2005年内仍未抵减完的,年终时办理退库。
三、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要求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意见,全年应纳税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全年应纳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对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对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税务局批准。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