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预计盈利率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26日
各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从2008年度开始,将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预计盈利率调整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对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月(季)预缴所得税时,按不低于20%的预计盈利率预征所得税,如自结利润率高于预计盈利率,则按自结利润率预征,年终汇算清缴。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不低于20%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
(一)、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月(季)预缴所得税时,按不低于8%的预计盈利率预征所得税,如自结利润率高于预计盈利率,则按自结利润率预征,年终汇算清缴。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
三、餐饮企业
(一)、对实行查账征收的餐饮企业,月(季)预缴所得税时,按不低于8%的预计盈利率预征所得税,如自结利润率高于预计盈利率,则按自结利润率预征,年终汇算清缴。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餐饮企业,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