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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预计盈利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预计盈利率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26日

各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从2008年度开始,将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预计盈利率调整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对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月(季)预缴所得税时,按不低于20%的预计盈利率预征所得税,如自结利润率高于预计盈利率,则按自结利润率预征,年终汇算清缴。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不低于20%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

  (一)、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月(季)预缴所得税时,按不低于8%的预计盈利率预征所得税,如自结利润率高于预计盈利率,则按自结利润率预征,年终汇算清缴。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

  三、餐饮企业

  (一)、对实行查账征收的餐饮企业,月(季)预缴所得税时,按不低于8%的预计盈利率预征所得税,如自结利润率高于预计盈利率,则按自结利润率预征,年终汇算清缴。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餐饮企业,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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