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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政办发[2007]143号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镇征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09-29 鄂州政办发[2007]143号 我要评论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镇征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7〕143号

全文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确定我市城镇征税土地等级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见附表。

  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区划调整及市场要求等情况,对征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和配合,支持地税机关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

  五、本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年度开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表:鄂州市城镇征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略)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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