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契税入库级次的通知
荆政发[2007]34号
全文有效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荆政发[2006]37号)实施以来,运行平稳,但也出现了荆州区一般预算收入规模降幅较大,影响县域经济考核排名的问题。为解决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城区契税入库级次。现通知如下:
一、城区契税收入为市区共享收入,就地缴入荆州区国库,年终市对区实行财政结算。已缴入市级国库的契税收入进行收入级次调整,调为荆州区级收入。
二、契税收入以前3年实际入库数的平均数为基数,按市、区各自契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分配。
市直、沙市区、荆州区、荆州开发区所占比例分别为:20.74%、 25.35%、 22.41%、 31.50%.
三、市、区两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契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契税基数的完成。对没有完成前3年契税入库数平均数和达不到当年市城区契税收入平均增幅的,按当年实际入库数结算,不参与比例分享。沙市区、荆州区、荆州开发区前3年契税入库平均数分别为:1251 万元、608万元、 8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