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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7]140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参与第八届中国艺术节活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09-29 鄂地税发[2007]140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参与第八届中国艺术节活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140号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12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单位和个人参与第八届中国艺术节活动享受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艺术节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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