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2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11号)转发给你们,鉴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首期发票实行区域集中出单后,续期发票改由省公司统一出单的实际,其管理模式比照上述文件执行,即湖北分公司保费发票由该分公司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计划、印制并发售;该分公司按季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报告表》;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请各地依此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