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指引(试行)》的通知
武地税办发[2015]25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0月29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市局制定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指导(试行)》。现就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和法定途径的分类梳理
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要根据信访诉求主体、具体内容、要求目的,区分为正常业务、普通信访、涉法涉诉信访,引导信访诉求人通过不同法定途径处理。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途径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导入这些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
二、分类导入相应的法定途径办理
根据我局职责职能,对涉及纳税咨询和纳税服务投诉、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事项,按照法定职责或法定途径指引,引导其通过相应途径办理;对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监察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引导其通过行政处罚途径处理;对举报干部违规违纪的,引导其通过纪检监察途径处理;对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引导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对不服地税系统监察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系统内干部职工对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引导其通过申诉途径处理;单位与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其通过调解仲裁途径处理。其他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处理。通过上述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提示信访人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起诉、申诉等)主体、受理范围、程序和时限等条件下提出。
对属于地税系统职权范围,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信访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信访工作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衔接配合与宣传引导
全市地税系统信访工作部门要负责做好分流、引导工作,提高窗口服务质量,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其他部门要负责做好与业务职能相关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的判定及处理工作,从源头上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处理,让群众的合法诉求能够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处理。
全市地税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认识到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信访工作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是全局各部门、各单位和每名干部的共同责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中反映出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宣传,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靠法的自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指引(试行)
一、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
(一)直接引导至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引导其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对各级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地方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调解仲裁
因劳动人事争议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引导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一)税务机关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或对劳动合同的无效、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二)税务机关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税务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三、行政监察
当事人因下列情形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引导其向行政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一)检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反映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检举税务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对税务机关复查决定不服的。
四、复核申诉
(一)本系统公务员(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引导其首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再向与原处理机关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同时明确告知其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与原处理机关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含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因被认定为违纪违规而被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二)本系统对涉及本人的申诉决定不服,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引导其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提出信访事项的,应明确告知其只能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信息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获取税务机关政府信息,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引导其按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辖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税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税务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六、信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如下信访事项的,税务机关应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一)信访人对税务机关、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职务行为,可以向所属税务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税务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四)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五)下列信访投诉请求,不作为信访事项处理:
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信访事项己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以及已经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税务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