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建制镇开征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鄂价重字[2000]138号
全文有效
孝感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新建设安装路灯设施的小城镇征收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孝价管[20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县(市)所在地已批准开征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县(市)所辖建制镇,由各市、州、省直管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原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78]建发城字第584号[78]财预字第126号)规定的开征条件从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制镇可开征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其征收办法、资金管理及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78]建发城字第584号[78] 财预字第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批准开征的建制镇,按鄂价重字[1999]285号文件规定的已开征地区销售电价执行。
三、县(市)所在地开征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仍由省物价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