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湖北  >  十政发[2012]3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十政发[2012]3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09-29 十政发[2012]3号 我要评论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十政发[2012]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2月8日

张湾、茅箭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开征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等级范围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征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的范围为市区(市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和建制镇、工矿区。

  二、城区土地等级范围

  一等地为南起柳林路,沿北京北路,转江苏路,接市府路,转公园路,交车城路,转东岳路,至柳林路围合区域内的土地。

  二等地为南起北京南路,经北京中路、北京北路,往西接汉江南路 (至神定河岸边),接公园路(至张湾河岸边)、车城路(至张湾河岸边)、车城南路,至北京南路围合区域内除一等地以外的土地。

  三等地为南起车站路,往东沿武当大道,转辽宁路,接天津路、浙江路,往北接东环路,转北京北路往西接汉江南路(至清潭路口),沿东风公司厂区铁路往西(至车城西路交汇处),转车城西路至红卫转盘,交镜潭路、湖南路,接车城路、车城南路,至车站路围合区域内除一等地和二等地以外的土地。

  四等地为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未列入以上一、二、三等级的国有土地。

  五等地为以下范围内的土地:

  一是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是市区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建制镇范围

  建制镇为柏林、黄龙、大川三个建制镇镇区。

  新调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