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中百连锁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珞狮路购物中心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武国税函[2000]7号
全文有效
江汉分局:
你局《关于武汉中百连锁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珞狮路购物中心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1999]8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和武汉中百连锁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该公司所属珞狮路购物中心的增值税实行“中心定率预征,公司汇总结算”的办法,即珞狮路购物中心从二○○○年元月一日起,按销售收入的1.2%向洪山分局申报并预交增值税,其预缴的增值税凭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由公司向江汉分局申请汇总结算。江汉分局负责珞狮路购物中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统一管理。珞狮路购物中心按规定在洪山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办法,一年一定,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