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江雷诺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的外籍人员派遣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9]77号
全文有效
孝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孝地税发[1999]117号文收悉。关于三江雷诺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的外籍人员派遣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精神,三江雷诺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的外籍人员应就由合营公司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三江航天工业集团与法国雷诺汽车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外籍雇员协议》第四条,派遣费是合营企业按雷诺公司向合营公司派遣外籍雇员的人数,向雷诺支付的一笔年度费用;是雷诺派遣人员发生的各种成本和花费的对价。由于被派遣外籍人员为合营公司雇员,所以派遣费其实质是合营公司负担的外籍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此,我们认为,应将所属当月的派遣费与合营公司支付的当月工资所得合并作为合营公司负担的外籍人员月工资薪金所得,由合营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在外籍人员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上,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扣除有关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