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9]204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48号)《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的检查范围,按省国家税务局鄂国税发[1998]189号、209号文件中所列企业名单执行。
二、检查时间,从10月3日到12月底。
三、由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按鄂国税发[1999]80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四、对出口企业因急功近利,违反外贸经营的正党程序,采用由“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要严格检查,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如遇重大问题或政策不明等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六、各地务必于12月底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报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