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石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9]46号
全文有效
黄石市、黄冈市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黄石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对黄石长江公路大桥收费的营业税及附征税费收入,黄石市、黄冈市各按50%的比例划解入库。
二、为便利纳税人和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以该桥设置的收费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负责税收管理的一方应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强化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应在当月25日前划转所代征税费收入,并将有关纳税资料复印一份提供给对方,以利加强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