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要求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38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金额在100万元(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下同)以上的,应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编写公告材料报省局(稽查局)。
二、各地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如无100万元以上的,各市、州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将本辖区所查处案值最高的税务违法案件编写公告材料报省局(稽查局);林区、直管市税务机关应于半年(年度)终了十日内,将本辖区所查处案值最高的税务违法案件编写公告材料报省局(稽查局)。
三、各地税务机关均应按照鄂地税发[1998]298号文件《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要求,编写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