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湖北  >  鄂国税发[2002]120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2]120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09-29 鄂国税发[2002]120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2]120号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的规定,现将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