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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函[2002]87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鄂国税函[2002]87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8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现就有关规定通知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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