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烟草系统销售发票管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224号
全文有效
为了规范卷烟销售行为,加强全省卷烟销售发票的统一管理,依据省烟草公司的要求和提供的发票式样,省局将统一印制“湖北省烟草系统卷烟销货统一发展”(以下简称统一发票人并从2001年6月1日起开始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省局印制的统一发票由印制厂家按分配的计划数量直接送到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票管理部门,发票管理部门接收后要详细登记,并及时发放给各县市发票管理部门。各县市发票管理部门接到统一发票后可直接保管、发放,也可登记后交用票单位保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