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武汉市邮政局未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被举报查实后是否给予举报人奖励的批复
鄂地税函[2010]269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1月25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汉市邮政局未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被举报查实后是否给予举报人奖励的请示》(武地税发[2010]18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134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具发票时用邮戳代替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夏楚辉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举报,且查实,应“酌情给予奖励”。
三、你局举一反三,加强对此类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