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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10]99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09-29 鄂地税发[2010]99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0]99号

现行有效

2010.05.18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1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通知》规定,以后年度评选出的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直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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