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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政办发[2009]91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09-29 荆政办发[2009]91号 我要评论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9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24日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荆政发[2006]37号)确定的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将于200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运行3年来,在促进市城区经济发展,理顺税收征管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市、区两级共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理顺市城区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更好地兼顾市、区两级利益,市政府决定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的原则,对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保证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连续、平稳运行。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要进一步清理税收优惠与财政返还政策,对不利于市城区公平竞争与公平税负的做法进行纠正,促进公平竞争与和谐发展。对纳税属地界定不清的税源户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进行清理界定后予以明确。对因区与区之间发生纳税户登记转移和“退城进郊”企业而造成财政收入转移的,在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市级财政结算划转。沙市区烟草公司实行属地征管,长江大学税收下划给荆州区征收管理。
  二、调整市级分享税收收入的分享环节
  市级对荆州区、沙市区和荆州开发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四个主体税种的分享,由征收环节分解入库调整为市区收入统一缴入区级金库,市级分享收入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三、调整车船使用税、契税入库环节
  车船使用税实行属地征管,就地缴库。荆州区、荆州开发区的契税实行属地征管,就地缴库。沙市区征收的契税缴入荆州区金库,各级利益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四、调整城市建设维护税分享比例
  按照2009年市城区城市管理经费下划基数调整市、区两级城建税分享比例,同时根据市城管局核实的市城区市容环境作业面积,对市区两级城建税分享比例进行调整,适度向区级倾斜,做到分配公平合理。
  调整未涉及的事项,仍按荆政发[2006]37号文件执行。此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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