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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9]22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09-29 鄂地税发[2009]22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2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19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及表内、表间的勾稽关系较国税发[2008]101 号文件有较大的改动,请各级税务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同时及时地做好年度申报表及填报说明的印制、下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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