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决定对《黄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黄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地税发〔2006〕37号)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黄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黄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中的“国税系统”修改为“税务系统”。
将第一条、第三条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二条中“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8号)规定”删除;将“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三条中的“地址:www.huangshi.hb-n-tax.gov.cn”删除。
将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审批部门”列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地税发〔2006〕3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删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