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鄂税发〔2018〕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6月22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全省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改革过渡期的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对于稳步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意义重大。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主动作为,认真做好过渡期税收征管业务衔接工作,确保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不断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和获得感。
二、细化相关业务事项
(一)关于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新税务机构挂牌前,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省税务局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按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规范办税服务厅业务印章的种类、使用和管理,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办税服务厅原则上统一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征税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有关业务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二)关于纳税人户籍管理。新税务机构要加强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信息系统的信息比对工作,确保同一纳税人状态一致。同时,做好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与信息确认工作。
(三)关于风险统筹。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工作统筹,做到税源统一分析、任务统一发布、风险统一应对、结果统一反馈、绩效统一考评。挂牌前,原国税、地税机关要开展风险任务清理,对尚未开展或正在进行、尚未完结的风险应对任务,双方要相互交换共享风险任务信息,并加快进度,尽可能在挂牌前应对完结。挂牌后,仍未完结的风险应对任务,由新的税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纳税评估等风险应对工作,并将风险应对税务机关变化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风险应对完结后,由新税务机构根据风险应对情况分别录入原国税、地税机关核心征管决策二包风险管理系统。
(四)关于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要共同开展未结案件处理工作,整理各自已立案但尚未出具决定性文书的未结案件清册,交换核对案件信息,清分双方未结案件,抓紧时间办结。
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挂牌后其职权由不同税务稽查机构承继的,确定一个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处理,原则上不重新检查(未审理完毕需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除外)。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一方已经送达决定性文书的,一般无需进行案件合并。对尚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案件,由新税务稽查机构进行后续处理;对已经送达决定性文书的案件,如尚未执行完毕,则由新税务稽查机构继续执行。
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不重新检查,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新税务稽查机构及时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向在办案件的被查对象告知执法主体变更等事项,通知被查对象配合后续执法事项。对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新税务稽查机构及时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执法主体变更等事项。
(五)关于执法标准。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和《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六)关于委托代征。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规定,统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限期、限额结报标准。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人员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规定,向原签订协议税务机关的承继机关办理代征税款结报手续。
(七)关于会统核算。在原有报表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由原省国税机关负责制作新的会统报表、自贸区报表、武汉城市圈报表、襄荆宜城市带群报表、税政报表,原省地税机关负责及时提供相关报表数据,原省国税机关汇总后报送新税务机构报表。
(八)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变更。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有关规定,使用新税务机构名称,及时办理账户变更等手续。
(九)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税务局统一部署,调剂使用现有税收票证存量,确定新版税收票证的启用时间和需求计划。做好新旧版税收票证及专用章戳、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戳衔接的整体统筹、网上开具完税证明章戳同步调整等工作,确保各级税务机关旧版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有序收缴、新版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期启用。
(十)关于发票管理。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现有存量发票进行清理摸底,做好发票的存量调剂与2019年用票计划测算工作。要做好冠名发票纳税人的宣传工作,确保其新旧发票使用衔接到位。全省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省税务局在启用前将予以公告。
(十一)关于实名办税。省税务局已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统一要求规范实名办税工作。对已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和特定法定代表人,各地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避免重复采集和重复验证。
(十二)关于限时审批。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分类审批、流程控制、“一窗式办理”、AB岗等措施,优化审批服务,对承接的原国税、地税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新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时办结,确保所有审批事项“零超时”。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持续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三、明确任务职责分工
省税务局根据税务总局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分解了改革任务,制定了责任清单,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并组建了由各牵头责任部门参与的专门工作团队,对过渡期内税收征管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各地税务机关要比照省税务局做法,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分工,组建专门工作团队,扎实有效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附件:湖北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工作任务清单.xls
序号 | 工作大类 | 工作任务 | 具体事项 | 牵头责任部门 | |
原国税 | 原地税 | ||||
1 | 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 | 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印章。 | 各级办公室 | 各级办公室 |
2 |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业务印章。 |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法规部门 |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法规部门 | ||
3 | 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 各级征管科技部门 | 各级征管部门 | ||
4 | 纳税人户籍管理 | 加强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信息系统的信息比对工作,确保同一纳税人状态一致。 | 各级征管科技部门 | 各级征管部门 | |
5 | 做好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与信息确认工作。 | 各级征管科技部门、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 | 各级征管部门、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 | ||
6 | 欠税公告 | 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予以公告。 | 各级征管科技部门 | 各级征管部门 | |
7 | 风险统筹 | 加强风险管理工作统筹,规范风险应对与进户执法。 | 各级征管科技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各级征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
8 | 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 | 做好新机构挂牌后稽查未结案件衔接处理工作。 | 各级稽查部门 | 各级稽查部门 | |
9 | 执法标准 | 按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税收行政处罚。 | 各级法规部门 | 各级法规部门 | |
10 | 统一同一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定额核定依据。 | 各级征管科技部门 | 各级征管部门 | ||
11 | 委托代征 | 做好新机构挂牌后委托代征手续衔接工作。 | 各级征管科技部门 | 各级征管部门 | |
12 | 统一委托代征税款的限期、限额结报标准。 | 各级征管科技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 各级征管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 ||
13 |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人员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规定,向原签订协议税务机关的承继机关办理代征税款结报手续。 | 各级征管科技部门 | 各级征管部门 | ||
14 | 重点税源网上申报管理 | 做好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管理的衔接工作。 |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 |
15 | 会统核算 | 做好会计核算及报送报表工作。 |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 |
16 |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变更 | 按要求及时办理账户变更等手续。 |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 |
17 | 税收票证管理 | 清查税收票证库存,做好税收票证存量调剂使用,测算税收票证领用计划。 |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 各级收入规划部门 | |
18 | 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收缴、启用工作。 |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 ||
19 | 汇总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印制新版税收票证,确保税收票证正常使用。 |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 ||
20 | 发票管理 | 对现有存量发票进行清理摸底,做好发票的存量调剂与明年用票计划测算工作。 | 各级征管科技(发票管理)部门 | ||
21 | 做好冠名发票纳税人的宣传工作,确保其新旧发票使用衔接到位。 | 各级征管科技(发票管理)部门 | |||
22 | 制发全省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并予以公告。 | 各级征管科技(发票管理)部门 | |||
23 | 优化纳税人办税体验 | 办税统一 | 整合办税服务资源和网上办税系统,实现 “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和12366 “一键咨询”。 |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信息技术部门 |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征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 |
24 | 资料报送 | 统一涉税资料报送,实现同一事项只申请一次,相同资料只提供一套。 |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 |
25 | 实名办税 | 规范实名办税工作。 | 各级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 | 各级征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 | |
26 | 限时审批 | 按规定时限办理税收行政审批手续。 | 各级法规部门 | 各级法规部门 | |
27 | 法律救济 | 做好新机构挂牌后法律救济的相关衔接工作。 | 各级法规部门 | 各级法规部门 | |
28 | 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保障 | 系统配置 | 按要求做好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系统配置升级工作。 |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 |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 |
29 | 运行维护 | 做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 |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 | |
30 | 相关工作要求 | 加强组织领导 | 组建由各牵头责任部门参与的专门工作团队。 | 各级征管科技部门 | 各级征管部门 |
31 | 明确职责分工 | 细化分解各项改革任务,制定工作责任清单。 | 各级征管科技部门 | 各级征管部门 | |
32 | 做好外部协调 | 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需要与外部门协作的三方协议业务事项的衔接和解释工作 | 各级相关部门 | 各级相关部门 | |
33 | 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需要与外部门协作的多证合一业务事项的衔接和解释工作 | 各级征管科技部门 | 各级征管部门 | ||
34 | 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需要与外部门协作的国库对账业务事项的衔接和解释工作 |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 ||
35 | 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需要与外部门协作的出口退税业务事项的衔接和解释工作 | 各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 |||
36 | 做好相关税收事项的公告和宣传 | 对办税服务场所、服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公告。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逐户告知纳税人。 | 各级办公室、纳税服务部门 | 各级办公室、纳税服务部门 | |
37 | 加强对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业务事项安排的宣传解读。 | 各级征管科技部门、办公室、纳税服务部门 | 各级征管部门、办公室、纳税服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