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决定对《荆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荆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等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荆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荆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一行中的“市国税系统”修改为“市税务系统”,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将第二条中的“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删除。
将第三条中的“地址:http://jingzhou.hb-n-tax.gov.cn”删除。
将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审批部门”列中的“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区县国税机关”修改为“区县税务机关”。
二、将《荆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荆地税发〔2013〕101号)文中“地方税务机关”改为“税务机关”; “地方税费”改为“税费”;“地方税收”改为“税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地税控管专班”改为“税收控管专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在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必要性
2018年以来,荆州市税务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坚定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努力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服务举措的不断创新,对税务机关的制度建设质量以及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规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有必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对市税务机关制定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修改。为了便利纳税人遵从税法,规范税收执法依据,将修改的内容以及修改后的文本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修订内容。修订的主要方面是变更机构名称:
例如,将《荆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荆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三、《公告》的效力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