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6-3-11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文件要求,从今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为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现印发《湖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各地在“营改增”过程中,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培训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我省“营改增”改革顺利推进。
附:1.《湖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
为做好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确保纳税人信息资料由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进行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地交接,全面完成“营改增”,特制定本方案。
一、移交范围
全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属于“营改增”信息移交范围。自今年5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纳税人全部变更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移交方式
(一)纳税人信息采取省局信息移交方式。省地税局将全省所有“营改增”纳税人的电子信息统一移交传递给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将“营改增”纳税人电子信息分解传递至各级国税局。
(二)各级国税局与同级地税局对“营改增”纳税人信息进行移交确认。省国税局将“营改增”纳税人信息分解传递至各级国税局后,各级国税局将收到的“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与同级地税局进行移交确认。城区市州国、地税机构不对称设置的,采用市州同级确认模式:由不对称设置的国税机构负责将审核汇总本辖区内所有“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上报市州国税局,由市州国税局同市州地税局进行传递确认。
三、移交时间
2016年3月14日前,省地税局将“营改增”纳税人电子信息移交传递给省国税局。
2016年3月17日前,省国税局将“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递给当地各级国税机关。
2016年3月19日前,各级国税机关将“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与当地同级地税机关进行移交确认。
四、移交手续
各级地税与国税部门在办理“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递、交接时,要认真填写《湖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见附件),详细登记传递时间、纳税人户数等情况,并由传递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五、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配合,做好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纳税人交接不留死角,确保纳税人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时间做好交接工作。地税部门要继续做好税制转换日之前的营业税征收工作,确保纳税人信息移交与正常征收工作两不误。
附件:
湖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
(第一联)
传递机关:_________地方税务局(盖章)
接收机关:_________国家税务局(盖章)
传递人(签章):_______接收人(签章):_______
传递的纳税人总户数:_________
传递时间:_________ 存储介质:_________
文 件 名:_________ 文件大小: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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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
(第二联)
传递机关:_________地方税务局(盖章)
接收机关:_________国家税务局(盖章)
传递人(签章):_______接收人(签章):_______
传递的纳税人总户数:_________
传递时间:_________ 存储介质:_________
文 件 名:_________ 文件大小:_________
注:传递单位一式两联,第一联传递方留存,第二联接收方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