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9月2日起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和《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鄂国税发[2010]74号
失效
2010-04-29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使出口退(免)税管理融入大征管体系,省局对《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和《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退(免)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由办税服务厅受理,税源管理科(所、分局)调查核实,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
第四条 受理。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初审。
(一)规定的证件、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
2、已在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5、退税账户账号。
(二)对纳税人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按以下程序进行初审。
1、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是否有效。
2、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对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将原件返还纳税人;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回执交纳税人。
核对无误后,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文书处理岗,文书处理岗在1个工作日内转税源管理科(所、分局)调查核实。
第五条 核实。税源管理岗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的调查核实。主要对纳税人经营场所、法人资格、生产规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税源管理领导岗签批,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局审核、审批。
第六条 审核。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在接到税源管理科(所、分局)报来的认定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主要对纳税人的退税方式、申报方式、企业类型、审核配置、登记时限等项目进行确认并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税务登记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经县(市、区)局科长岗复审签字后,报县(市、区)局领导审批岗签章审批。
第七条 审批。县(市、区)局领导审批岗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综合管理岗在接到审批意见后,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1份)在1个工作日内传给文书处理岗。并将纸质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分户归档。
第八条 发放。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在收到已审批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第九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变更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变更程序比照认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注销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经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办结出口退税相关事宜。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注销程序比照认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应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注销信息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增、变更及注销情况上报市州局。市州局综合管理岗每月8日前将新增、变更及注销情况上报省局。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可以采用下列申报方式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一)上门申报方式。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和正式申报。
(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登录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进行预申报。
纳税人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申报软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包括:
(一)预申报。纳税人每月10日前通过本规程第十二条所述两种方式之一进行预申报,并接收预审核反馈结果。
(二)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初审。纳税人根据预申报结果进行数据调整后生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每月11日前执纸质申报资料到税源管理科(所、分局)进行申报初审。税源管理岗负责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人工初审。主要审核如下内容:
1、运用审核系统003数据或001数据与纳税人当期申报“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进行比对;
2、审核《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3、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报明细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查看出口商品名称是否为自产产品,是否将非自产产品当作自产产品申报,是否未按规定进行视同自产产品申报等情况;查看与《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相关数据是否相符,审核其是否存在出口货物与实际生产能力不匹配的现象;
4、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进行审核,将其与《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审核系统003或001统计数据相比对,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审核其出口数量、出口金额是否存在与实际生产能力不匹配的现象;
5、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核,负责对表中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尤其是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含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的合理性的审核,看其进销项是否明显异常,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常,是否存在退税率为0未计提销项税的情况等,审核确认后签字盖章;
6、对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两用”情况的审核,对产品换汇成本进行综合评估;
7、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案头分析,查找疑点,为后续实地调查做准备。
初审完毕后,在相关报表中签署意见,报经税源管理领导岗签章后,于每月14日前将相关资料、数据返还给纳税人。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正式申报。
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在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向办税服务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同时受理的“双申报”制度,每月15日之前,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同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是指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可延长至次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为申报出口退税截止日期。
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四)受理申报。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资料,对纳税人报送的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并当即向纳税人提出改正、补充凭证资料的要求。在受理申报时,核对纳税人申报的单证报表。
1、核对下列单证、报表是否齐全:
(1)三单。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
(2)四表。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
2、核对单证、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1)核对三单之间企业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和币种总价是否一致;
(2)核对明细表中三单号码、出口日期、出口商品代码、离岸价等栏目与三单对应项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3)核对四表中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是否与审核系统003数据或海关统计数据相符;
(4)核对四表中“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是否一致;
(5)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是否一致。
对初审无误的,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打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并签字盖章,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情况表》,签署审核意见,将表、单、证的数量登记录入审核系统,并通过审核系统向纳税人出具《接单登记回执》,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传递给文书处理岗。
第十四条 申报凭证和报表。
(一)申报凭证:
1、出口发票(生产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提供);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代理业务的提供);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备案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生产企业申报报表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各一式三份(小规模纳税人提供);
4、经国税机关签字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
6、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需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7、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外贸企业申报报表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管理。纳税人自第一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纳税人不属于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的除外),每月按申报资料编号和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延期申报。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届满前,向办税服务厅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1、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的;
3、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的;
4、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的。
(二)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转文书处理岗。文书处理岗转给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经同级政策管理岗审核,科长岗复审、领导审批岗签批后,报市州局综合管理岗,经政策管理岗审核,科(处)长岗复审、领导审批岗审批后,纳税人自核准之日起可延期3个月申报。逾期不申报的,除特殊情况报经省局批准外,不再受理此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未经批准的延期申报及超过延期申报时间的出口货物,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应在每月25日前通知税源管理科(所、分局)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办税服务厅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上述程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