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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发[2015]10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鄂人社发[2015]10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5]10号

全文有效

2015-3-29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统一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各地要加强对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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