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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14]125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鄂地税发[2014]125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4]125号

全文有效

2014.8.6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针对各地反映情况,为统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口径,规范执行,经请示总局,并参照外地大多数地区的规定,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可以扣除相关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开发产品会计核算结转收入成本时,已税前扣除的费用和税金不得重复扣除。

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开发产品完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时,应扣除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

三、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和确定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四、各地要及时掌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和结转情况,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调整情况,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调整情况,建立相应的明细台账,加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涉税事项的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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