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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3]3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对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09-29 鄂地税发[2003]31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对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31号

全文有效

2003-4-6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下同)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但近据反映,仍有一些地区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以种种理由拒绝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征税。

      为此,省局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统一税政,严格执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省局将在适当时候对此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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