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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失效

2013-01-14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现将我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省自2013年4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外观式样详见附件)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为: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外观式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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