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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函[2012]167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鄂国税函[2012]167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函[2012]167号

全文有效

2012.8.27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兼顾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本部所在地与各分公司所在地税收利益,省局经研究决定,对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在原来基础上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9月1日起,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本部和各分公司按比例分配税款,各分公司按销售收入配比予以分税的办法。

  当期本部应纳税额=当期总应纳税额×分配比例

  当期各分公司应纳税额=当期总应纳税额×分配比例×当期分公司销售收入÷当期总销售收入

  二、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和分公司增值税分配比例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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