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全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鄂地税函[2011]231号
全文有效
2011.12.26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2012年全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以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为纳税申报期限的纳税人,2012年1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9日;4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9日;7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7月1日至7月16日;9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9月1日至9月17日;10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10月24日;12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7日。2、3、5、6、8、11月份申报期限不变。
二、以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0日为纳税申报期限的纳税人,2012年1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3日;3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3月1日至3月12日;4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3日;6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1日;10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10月19日;11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11月1日至11月12日。2、5、7、8、9、12月份申报期限不变。
三、以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7日为纳税申报期限的纳税人,2012年1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2日;4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2日;7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7月1日至7月9日;10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10月17日。2、3、5、6、8、9、11、12月份申报期限不变。
四、本通知未作规定的,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依据有关税法规定视纳税人具体情形分别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