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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函[2010]78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复函

09-29 鄂国税函[2010]78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复函

鄂国税函[2010]78号

全文有效

2010-05-17

       就鄂科技函高[2010]68号文作出回复,答复了有关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湖北国税指出,经鄂科技发高[2009]63号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从2009年1月1日起可享受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湖北国税要求,纳税人申报扣除费用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合理、完整的凭证等涉税资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不能享受职工教育经费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经省局调查核实,在国税系统管理的6家企业中,企业的财会人员和办税人员均知道税收优惠政策和具体办税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在办理审批手续。

  复函最后提到,营业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营业税减免问题应由地税部门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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