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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函[2007]281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09-29 鄂国税函[2007]281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281号

全文有效

2007-09-27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及百万元以上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国税机关。各县、区国税机关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总局有关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文件进行认真学习。在审批时,要做到审批资料齐全,审批标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

二、县、区国税机关完成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及百万元以上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后,要将有关审批资料按时上报至市州国税机关备案。

三、过去已经审批完毕的十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有关资料仍由各市州税务机关保存。

四、省局今年底将对各地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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