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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函[1998]66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人股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09-29 鄂地税函[1998]66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人股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8]66号

全文有效

1998.09.22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人股股权转让书据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宜市地税发[1998]2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 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对法人股股权转让所立书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认购书)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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